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职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住山东省莘县**镇**村**号李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抓车沿阳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阳谷县**镇**路口时向东拐弯,与邢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邢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于2019年10月30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李某某赔偿被害方555000元且取得谅解。
2019年10月16日,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