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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罪)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天门市**镇**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天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7日12时30分许,李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爱玛牌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后载其丈夫黄某某),沿天门市净潭乡兴农路乡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净潭乡兴农路沈鲁村1组地段时,撞在路南侧行道树上,致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倒地受损,李某某受伤,黄某某当场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因无尸检报告此关键证据,无法证实死者黄某某的死与此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现因尸体已火化,已无再次补充侦查必要,故本案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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