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4-10-07 admin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新宁检刑不诉〔2021〕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住湖南省宜章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16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28日,李某某驾驶湘****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G241线由武冈往新宁县方向行驶,当日11时02分许,车辆行至***新宁县万塘乡***路段,因在通过容易发生危险的村庄交叉路口路段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在前车左转弯时违规超车,致使其车右前部与道路前方冷某某驾驶、搭载李某甲的湘***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冷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甲受伤(轻伤一级)、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冷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甲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配合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经济损伤,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