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3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超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湖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06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浙S****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乍王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乍王线11公里100米平湖市**街道**入口地段右转弯驶入匝道时,与同方向横过机匝道的翟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翟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20年05月22日,经平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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