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汉中市汉台区**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B2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F67***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汉中市南郑区南郑大道东段(盛世华庭小区门口)对面路段右转弯出南郑大道时,与由东向西非机动车道内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黑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机动车司法鉴定,陕F67***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身右护栏刮擦痕迹,为与黑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刮擦形成,陕F67***号重型自卸货车三轴右外轮胎外壁面血迹,为碾压黑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所遗留,黑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损毁状态,为陕F67***号重型自卸货车三轴右轮碾压形成。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李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
另查明,2019年12月16日经调解,陕F67***号车方代表与赵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陕F67***号车方赔偿赵某某120现场救治费用、二轮电动车损坏修理费,另一次性赔偿赵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2万元,被害人赵某某的近亲属对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李某某表示谅解。此外,李某某多次参加救灾抢险等公益性活动,并取得实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书面谅解,且社会表现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