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介绍卖淫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406211972********,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街**街坊**小区**栋**号,无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7日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昆都仑区分局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开出租车期间听乘客说要去昆都仑区北沙梁**旅店内实施嫖娼行为,自此之后,两次向该旅店老板孙某某介绍嫖娼人员,通过微信红包获利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李某某经电话传唤积极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其犯罪行为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相关规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