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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介绍卖淫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室,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2,张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好嫖客闫某某后,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开车一起将卖淫女吴某某送到万全美林小镇小区与嫖客发生性交易;

2019年8月26日,张洪霞联系好嫖客韩某某后,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开车一起将卖淫女吴某某送到张家口市宣化区都市118酒店**房间与嫖客发生性交易;张某某介绍卖淫成功后抽取部分嫖资作为回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某某本人明知张某某从事介绍卖淫活动而积极参与其中,且无法认定李某某参与介绍卖淫活动达二人次以上。全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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