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向他人承租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66-1号四楼整层,用于经营创办“丽山洗浴”按摩场所,随后招揽工作人员及技师提供按摩服务。同时彭某某又向他人承租位于附近的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62号的“洛美施酒店”四楼,并在四楼南面设立“万隆公司”的招牌,安装大门通过指纹或门禁卡的方式进出,彭某某与其丈夫黄某某日常居住在万隆公司内,黄某某同时利用万隆公司场所进行日常办公。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彭某某、黄某某等人雇请他人对万隆公司的露台处进行改造,装修好三个房间用于技师带“丽山洗浴”的嫖娼客人到此消费。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招募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阳某某二人担任“丽山洗浴”的前台接待,负责向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和安排技师。日常经营中,如有客人选择消费398元、498元的涉及“打飞机”、“口交”的服务项目,前台会让客人在前台结账完毕后,提供门禁卡给技师带客人到万隆公司的房间处进行服务。技师在万隆公司处向客人进行按摩服务时,会尝试向客人推销加300元增加性交的卖淫项目,若客人选择加300元(俗称“加钟”)的服务,技师会在性交结束后,先行向客人收取300元,随后转回“丽山洗浴”的收款账号中,再由彭某某统一进行分配。
2019年8月23日23时,公安机关经踩点布控,在万隆公司所处的一楼“洛美施酒店”处抓获形迹可疑疑似负责望风人员陆某某后,到万隆公司处查获正在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的丽山洗浴技师某某、梁某某及嫖娼人员韦某某、黄某某等人。随后公安民警根据线索来到“丽山洗浴”,当场抓获工作人员李某某、阳某某及等待“上钟”的技师阳某某、邓某某、林某某、胡某某、梁某某、韦某某等人。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仅起辅助作用,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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