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21973********,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高中文化,个体,家住高安市**路**号**栋**单元**室。2017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经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
2017年9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乘坐谢放驾驶的赣******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320国道879KM+800M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晚死亡。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9月1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谢某某已死亡的情况下到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供述事发时是其驾驶的肇事车导致谢某某死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去公安机关作伪证是在谢某某死亡之后,谢某某交通肇事案未立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故不构成伪证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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