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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证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66********,汉族,小学肄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街道******号,因涉嫌伪证罪,经五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证罪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8日被五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五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五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8年10月4日7时40分,五原县**镇居民边某某报案称:居住在五原县**镇**居委会的其弟媳张某某被杀死在家中。五原县公安局2019年7月15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通过对其妻子李某某询问,李某某陈述其和刘某某于1988年来内蒙古五原县居住过,刘某某出狱后(1996年7月31日以后)两人就去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打工,再没有去过内蒙古五原县,五原县公安局经侦查发现,有证人证实在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出狱以后和李某某来过内蒙古五原县**镇居住过,李某某的证言给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提供了不在场证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是否犯罪有重大影响,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伪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五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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