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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证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学本科,务工,住湖南省浏阳市**街道**号**栋**单元**号。因犯贪污罪,2009年8月4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又因涉嫌伪证罪,2019年9月3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郁,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先后于2020年2月8日、4月21日、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5月份,钟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因犯贪污罪而被羁押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轻判处,伙同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虚构董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钟某某安排谭某某前妻戴某某将准备好的枪支放于浏阳市马鞍山*号*楼董某某所借住的房间里面。钟某某通过多次做董某某工作,并许诺董某某好处后,董某某同意自己顶包非法持有枪支罪并前往浏阳市公安局自首。之后,被不起诉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贝某某在会见李某某时,以递纸条的方式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举报董某某非法持有枪支,被不起诉李某某在并不认识董某某并且从未见过董某某持有枪支的情况下,按照纸条所叙述的内容向浏阳市看守所民警举报董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后董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最终董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贪污案中因检举揭发董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构成立功而减轻刑事处罚,最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虽有证据证明李某某对于钟某某、谭某某等人帮助其制造“假立功”线索一事是明知的,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某是否明知董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故无法认定李某某在检举揭发时系故意作伪证诬陷董某某。综上,本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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