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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被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方便办理出国签证手续,于2019年7月份,通过中间人介绍向王某某、朱某某购买持证人为尹某某、李某某的结婚证两张、不动产权登记证一张,经认定,该结婚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均系假证。后因出国费用过高,未曾使用假证。

案发后李某某经传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购买假证自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李某某主观恶性不大,亦未造成恶劣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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