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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家住武威市凉州区********号,农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了其子徐某某能在凉州城区读初中,于2020年6月的一天,在凉州区**广场联系了办理假证的人员,用五百二十元钱办理了自家假户口本一本。2020年7月21日8时20分,李某某持办理的假户口本到凉州区公安局给其子徐某某开户籍证明时被民警发现后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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