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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1〕17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经培训考试的情况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本由杭州市公安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员证。

2020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瑞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员证一本;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印章样本、电子数据单;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案发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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