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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5*********,汉族,高中文化,**县**客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县**镇**社区**组,现住吉林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我院管辖,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2条的规定,于2019年11月6日将案件移交我院办理。我院于2019年11月7日受理本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闫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于2016年始购买用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半成品、用于伪造单位公章的制作工具及用于伪造机动车号牌的模具、机型,大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单位公章、机动车号牌并对外出售,并向刘某(已判决)出售假上岗证2个、行驶证副本20个、假车牌5个、假驾驶证,假机动车登记证书1个,刘学以200元每个假机动车行驶证副本,向李某某出售6个假机动车行驶证副本,李某某又以200元每个假机动车行驶证副本的价格分别卖给李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相某某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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