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市昌邑区**车行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现住吉林市高新B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及于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9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某某自2016年在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街管内经营名为**车行。2018年5月经李某某介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也加入该车行并参与经营。自2018年8月以来,三人为卖车逃避交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先后多次在网络(微信)上,通过他人办理了伪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多达数次。从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在检车部门,通过了多辆机动车的年检,并转卖给他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仍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的犯罪事实。经本院第十二次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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