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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5********,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大道**号**房。2017年12月30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1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同案人邝某某(已死亡)与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签订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由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宋某某出一幅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街**路,东至**水城,西至**公司地块,北至**路,南至**路,地号为:012****, 土地证号为:花国用(2002)第1103****,面积约19366.06平方米的商住国有土地,建设**地产项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同案人邝某某两人负责开发该房地产合作项目所需全部资金。建成后,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宋某某占**地产项目51%股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同案人邝某某占**地产项目49%股份。双方签订合同后,同案人邝某某为了报建、借款及签订认购书,私自在外找人伪造了一枚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印章,并放在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水产对面办公楼**楼刘某某的办公桌上用于报建、借款及签订认购书之用。2012年年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水产对面办公楼**楼刘某某办公桌发现了上述伪造的印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同案人邝某某伪造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印章,不但没有制止反而同意继续使用该伪造的印章至2016年。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审查过程中将毕某某提供的收据(编号016****、016****、016****)及认购书(编号00****、000****)原件上的五枚“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印迹与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印迹送往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检材1、2”落款处盖有的“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印章印迹与样本中相应印文的印章印迹不是同一印章所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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