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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里,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永霞,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张某某所在的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的惠州**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惠州**有限公司的公章放置在**公寓销售处的保险柜内由双方共同监管。为便于使用公章,2018年12月1日,张某某通过微信指示李某某伪造惠州**有限公司印章,李某某通过路边广告花费260元伪造了该公章并交给张某某。2018年12月30日,刘某某在**公寓营销处内发现其并不知情的盖有惠州**有限公司印章的**公寓认购书,并发现商达公司伪造了**公司印章用于公司内部奖励及加盖在认购书上,后于2019年3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5月22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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