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香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9********,汉族,大学本科,云南**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庄**路**号**小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文韬,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辩护人张志,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一次退回香格里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底至4月初,云南**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李某甲将三张编号分别为:0944181、0944176、0944184的盖有四川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递交给挂靠在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的注册会计师李某乙为云南**开发有限公司做审计,李某乙在将该三张收款收据扫描存档后归还给李某甲,三张编号分别为:0944176、0944181、0944184的收款收据涉及金额17000000(大写:壹仟柒佰万元)。2019年11月13日四川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到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报案称三张编号分别为:0944181、0944176、0944184的收款收据中盖印的四川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图案为圆形印章且无编号,而四川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注册的真实印章为方形印章且编号为5101009152230,盖印三张编号分别为:0944176、0944181、0944184的收款收据中“四川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为伪造印章。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性,在案证据无法查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伪造四川省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犯罪事实,且无法查实伪造的财务专用章原件存于何处,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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