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6********,汉族,大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无。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5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无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伪造吉林省****有限公司印章自己使用和转交他人使用,用于在**银行开户、签署工程招标中使用给吉林省****集团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经鉴定,该印章属于伪造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5日赔偿吉林省****有限公司人民币80万元,赔偿款项已履行完毕,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无权制作公司的印章但为了使用方便的目的而进行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人民币,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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