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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印章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济南***物资有限公司**,住本市槐荫区**街道**新城**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19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至9月份,李某某在山东**工程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在手机百度上面搜索到刻假公章的QQ号并以160元一枚的价格私刻了四枚假公章(国网山东**供电公司合同专用章、淄博市**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山东**电气设备公司合同专用章、山东**电器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然后修改制式合同文本制作假的采购合同五份(其中山东**电器有限公司两份),加盖假公章后交与山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期间自己冒充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确认。其中李某某提供的与山东**电气设备公司的采购合同因工期紧误导山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生产厂家先行生产价值约380万元左右的订制产品无法销售,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伪造公司印章的证据,除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无法排除他人伪造的可能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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