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6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镇**路。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1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1月19日)。
嘉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4月1日,邝某某的丈夫王某某找到时任嘉禾县****工矿贸易有限公司会计的李某某洽谈,想以嘉禾县********工矿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身份与郴州市**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随后李某某私自以嘉禾县****工矿贸易有限公司名义拟写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邝某某为****工矿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与郴州市**有限公司洽谈煤炭业务,委托书上盖有“嘉禾县****工矿贸易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之后邝某某与郴州**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进行煤炭购销业务。郴州**有限公司将309440元货款转账至嘉禾县********工矿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6月15日,李某某将309440元货款转入自己账户,并以嘉禾县********工矿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盖有“********工矿贸易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拟写的授权委托书、欠条上盖印的“嘉禾县********工矿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与雷某某提供的“嘉禾县********工矿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不是同一印章。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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