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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国家印章案)_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41989********,汉族,专科毕业,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察右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7日被察右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察哈尔右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4、5月份,从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马某某处购买了2.5米高的云杉树苗2000颗,卖给**有限公司,当时因卖方马某某未给其开具《植物检疫证》和《合格证》,其挂靠的**有限公司扣除树苗款15万元。因出具《植物检疫证》和《合格证》的前提是要有《植物检疫要求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了让马某某出具《植物检疫证》和《合格证》以便和**有限公司要回自己被扣的树苗款,于2018年9月在商都县七台镇的一家私人电脑铺伪造了《植物检疫要求书》和《证明》各一份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情节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因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目的是为了要回自己被扣的树苗款,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采取了不当的维权措施,主观恶性不大,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为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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