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栋**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张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编号为1****9的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制车辆通行证原件伪造出六张车辆通行证。2020年3月8日李某某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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