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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7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张家港**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住张家港市********号(户籍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新村****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担任张家港**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期间,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间,在明知张家港市**有限公司**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为应付市场监管部门年审检查及集团公司内部考核验收,通过“修改、复印”及网上购买等方式变造、伪造了张家港市**有限公司**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各一本。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变造、伪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两本、人口信息等;

2.证人顾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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