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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6198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夏,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街边看到一伪造假证件广告后,通过电话联系伪造了一份自己在**镇**家属院南楼**单元**室的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7月1日李某某使用自己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借得赵某某人民币共计20万元整。2019年赵某某发现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于是到灵寿县公安局报案。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抵押给赵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县人民政府**专用章”与灵寿县**处提供的“**县人民政府**专用章”印章样本非同一印章,李某某抵押给赵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再追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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