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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汉族,中共党员,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9261988********,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太原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小店区**路**号,案发前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柴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帮忙出售客户张某某名下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幢**单元**层**号的一套房屋,在明知该房产属于山西省军区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时需山西省军区出具对该房产不予回购的证明的情况下,按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安排,通过联系假证制作人员王某某(已起诉)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份加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军区后勤部”印章的证明材料,从而将该房产顺利过户。后2019年9月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军区保障局出具证明,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军区后勤部”的印章已于2017年7月1日停止使用,该证明材料及印章均系伪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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