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海拉尔区**路**号,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2018年1月份在互联网上购买了制作假人民币的工具和模板,伪造假人民币的地址是李某某自己的住处,位于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并在其住处找到了制作假人民币的相关工具,水印印章,水印印油,专用制造假币带防伪线的纸张,电子模板等。李某某供述在其住处伪造了假人民币164张,共计2300元人民币,其中在自己开出租车期间找给乘客800元左右,并在其住处找到部分伪造的假人民币,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找到的部分假人民币共计71张,假人民币金额共计875元。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本院仍然认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能提供认定伪造货币具体数额的相应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