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99********,汉族,安徽财经大学2018级**,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住禅城区**街**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李某某通过QQ群免费下载、向QQ和微信好友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将上述信息用于各类APP的实名制认证注册或者提供给他人进行各类APP的实名制认证注册,其每运用一条公民个人信息在APP实名认证成功后得到1元至10元的报酬。其间,李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以200元的价格向微信好友“某某甲”购买2200条“四要素”(每条含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后,于同日分别以100元的价格出售1100条“四要素”给微信好友“某某乙”及出售1100条“四要素”给微信好友“某某丙”(姓名为谭某某,已判决),让“某某乙”和“某某丙”帮助其完成APP实名认证任务。此外,李某某接到APP实名认证任务后,将任务派发给可以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APP实名认证的微信好友,好友认证成功的每一条信息,李某某从中赚取每条几毛至几元钱的差价。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李某某通过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各类APP实名认证、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赚取APP实名认证中介费等方式非法牟利,其违法所得为8000元。
案发后,李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向本院出具悔罪书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全部退赃、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李某某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8000元,由本院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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