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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北检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宁波**装饰市场部经理,住宁波市鄞州区**街道**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宋某某提供融创逸树、紫玉台花苑二期、万科桂语里、中交等小区的业主名单,其中有姓名、联系方式、房号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共2030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扣押清单、电子数据、业主名单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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