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3********,汉族,初中,原**装饰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山东省单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15日,刘某甲、齐某某、贾某某与某乙、吕某某等五人各出资20万注册**装饰公司。2019年3月24日,刘某甲等五人将公司转让,公司具体业务负责人为李某某,仍按照原公司模式运营,所有财务、工程、客户订单资料等数据在原公司移交的登记表上顺延登记。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7月10日,李某某负责管理**装饰公司期间,在明知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了拉拢客户,要求贾某某、齐某某、梁某某等三人非法购买融侨观邸、钱隆城、郁金蓝湾、上海国际花园、清池华府、桃源名府、东湖怡景苑3 期、蓝惠首府、天鹅湾,金辉城、金地、文景君庭、承德公馆等小区业主资料8500余条,经审计,购买业主信息费用为53400元,均由李某某本人审核同意报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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