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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0********,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中国电信**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号现住****花园****单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任中国电信景泰分公司**支局支局长期间,为发展办理电信业务,向其同学刘某某(教师)索要学生信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先后收受刘某某通过QQ发送的电子文档(内含137条数据,每条数据包含:姓名、学籍号、家庭地址、学校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全县学籍.xlsx》(内含25742条数据,每条数据包含:姓名、学籍号、学校名称、年级、班级、通讯地址、现住地址,联系电话、健康状况、残疾类型等信息)。经景泰县公安局排重核实,其中有效数据21563条。

2020年4、5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给柳某某(另案处理)办理电话卡时,柳某某以介绍业务为由,要求其提供客户电话号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其办理电信业务中收集整理的4200余条客户电话号码打印于A4纸上,后又将其从刘某某处获取的数据处理为《新建XLS工作表8.xls》(内含电话号码:25152条)通过QQ发送给柳某某。经景泰县公安局排重核实,其中有效电话号码为25548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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