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虎丘区**城**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6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觅渡翠庭”、“天地源拾锦香都”、“水漾花城”等多个小区的业主名单,并提供给其经营的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李某乙(已判决),用于该公司的业务拓展。经统计,上述业主名单内有包含姓名、住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352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本公司员工,目的是为了推销公司装修业务,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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