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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231993********,初中肄业,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县*****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019年8月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6月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5年至2019年在许昌**装饰公司及许昌**装饰公司工作期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房小区名称及门牌号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872条。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认定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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