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8813,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湖南**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原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楼**号**公寓**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逃)注册成立了湖南**咨询有限公司,各占50%的股份,李某某任法人代表、总经理,杨某某任副总经理,主要从事银行贷款业务咨询服务工作。至2017年8月,两人通过网络购买、“一纬号码魔方6.5”软件提取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6万余条,导入公司的“e呼”平台外呼系统,通过该系统开展电话营销联系代办银行贷款事务。2017年8月10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湖南**咨询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具有坦白情节,也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本案没有需要处理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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