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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4********,汉族,中专文化,青岛市**不动产**店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慧芬,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营的**不动产**店的店员王某某入职后,并未将其所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李某某,仅少量提供给店内其他员工用于联系客户寻找房源牟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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