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19〕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7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今,张某(已起诉)、谢某某(已起诉)通过各种非法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组织雇佣谭某(已起诉)、董某某(已起诉)、熊某某(已起诉)、柯某(在逃)等人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销售公民个人信息数百万条,非法获利数十万元。张某通过谭某以1500元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五万余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短信广告。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系被抓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有必要作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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