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射洪市**小区**栋**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邀约罗某某到其开设的遂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任技术人员,并承诺给其公司营业额35%的分成。李某某使用罗某某开发的“奈斯58综合软件”和从网上下载来的营业执照注册58同城账号,随后让公司员工发布招工信息,并留下邮箱号吸引求职者投递简历。李某某使用罗某某开发的“奈斯163取邮箱简历助手”批量提取公民个人信息。经勘验取证,李某某、罗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7370条。
2020年6月30日,民警对遂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时,挡获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所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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