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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2001********,汉族,大学在读,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巨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微信群看到卢某某(另案处理)发布“回收手机卡挣钱”的信息,二人商议,卢某某以每张110-15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李某某提供的以公民身份证信息实名办理的手机卡。李某某通过在微信群、QQ群发布“兼职办理手机卡挣钱”的广告,以每张90-130元不等的价格从严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及他人手中收购以公民个人信息实名办理的手机卡,自2020年3月-2020年4月,李某某共收购手机卡约440张出售给卢某某,非法获利约1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为大学在校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具有如实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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