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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刑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室**镇**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使用陈某某的手机在“**”微信群看到一份载有629名公民个人信息的《20200124返乡人员名单(乡镇)》表格,李某某明知该表格载有武汉返靖人员公民个人信息而将该表格转发至其所在的“**(31)”微信群,后又用自己的手机将该表格转发至其所在的“**(134)”微信群,造成表格内人员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2021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靖州县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1年2月3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微信群聊信息及成员截图、抓获经过、情况说明、《20200124返乡人员名单(乡镇)》表格;

2.证人陈某某、唐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李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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