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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信息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8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及居住地:广东省遂溪县********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逮捕,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是湛江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板,从事室内装修生意。2016年起,李某某为增加客源,提高收入,向“房源刘生”(未查明身份)和相关材料供应商非法收集大量楼盘业主的个人信息,包括业主的姓名、电话号码、房地产所在地址和门牌号等情况。李某某将以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以Ecxel文档的形式保存在其手机和工作电脑上,以便日常使用。经核算,李某某非法获取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760条。

本院认为某某为合法经营活动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李某某系初犯,并确有悔罪表现,其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没有再流出扩散,行为方式限于购买、收受,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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