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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2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1987********,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个体,住山西省介休市**乡**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各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统一指定管辖,该院于2019年12月1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于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孙某某与卫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由卫某某为孙某某编写微信小程序“电子书同步推”,并将腾讯云存储桶“kindlefree-1257408501”内的电子书籍作为该小程序的后台数据库。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孙某某经事先合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由李某某通过向自己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看豆同步推”的会员推广前述微信小程序“电子书同步推”,再通过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电子书推送服务”以出售微信小程序激活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下载权限,传播前述电子书籍。经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等出版社认定,腾讯云存储桶“kindle-1257408501”内含有侵权书籍共计761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于共同犯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扣押在案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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