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7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钟山区**楼**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水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水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甲于2019年6月21日0时40分酒后驾车在水城县野钟乡响石村法泥坝子出交通事故后,毛某某为丈夫顶包(说是毛某某开的车),且与杨某某(交通事故受害人)预谋后,利用“放、管、服”交警APP“12123”便民平合,毛某某、杨某某到水城县交警大队四中队虚构、隐瞒车辆事故原因,骗取了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且在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公司调查过程中,杨某某帮助毛某某、李某甲讲假话,使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李某甲要求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公司理赔,于2019年8月7日获89504.00元人民币赔付。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主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