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李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四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山县(现兰陵县)支行办理4张惠农信用卡,后卡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使用,李某某透支8万元,后经农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逾期拒不偿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透支信用卡,但银行是否进行了有效催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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