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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弄村委**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麻栗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麻栗坡县**镇**弄村委**村会议室登记户口本时,在会议室的地上捡到一张卡号为62236918********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询问无人认领该卡后便将该卡带回家中。2020年5月5日到董干农村信用社ATM机上尝试输入密码,看到该卡内有10880.00元人民币后便想将卡内的资金占为己有。2020年5月11日早上8时许,李某某在董干农村信用社ATM机上取走该卡卡内资金9000.00元人民币。受害人龙某某收到取款短信提醒后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扣押了所取现金并发还龙某某,龙某某愿意谅解李某某。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行为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受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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