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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公诉刑不诉〔2019〕1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号。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审核无逮捕必要,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分别于2014年4月21日和2014年5月20日使用个人身份证向光大银行申办阳光商旅信用卡一张(卡尾号9591,额度10万元)和智能商务信用卡一张(卡尾号7389,额度10万元)。同年5月,李某某开始使用上述信用卡。2017年9月最后一次还款累计一万元后,光大银行多次对其进行电话及上门催收,李某某均未归还欠款,累计透支本金166849.69元。2019年10月10日,案发后李某某已全部偿还上述欠款,并取得光大银行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所欠金额较少,欠款已全部偿还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已消除,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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