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4********,汉族,初中,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11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得知任某某(另作处理)拾得一张背面写有密码的农业银行卡。2019年9月14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任某某驾车送至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科大路农业银行,后李某某头戴帽子、口罩,根据二人商定的,在该行柜员机上,分3次取走该卡所有人罗某某(男,47岁,本案被害人)卡内人民币8000元,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该银行卡丢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分得人民币7000元,任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1月6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任某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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