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三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周宁县**镇**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9月14日,李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及其任职的天津**钢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作证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一张,透支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信用卡号:463758********。截至2013年11月5日,累计透支533309元,其中本金447754.24元。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通过电话、短信、信函、上门催要等方式多次催收,均未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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