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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Z3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6********,汉族,出生地为贵州省纳雍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5日晚,被害人赵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大厦二楼酒楼用餐期间遗失钱包,包内有身份证件、银行卡数张及现金人民币若干。次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天河区沙河大街路边的垃圾桶旁拾得被害人赵某某银行卡数张,后持卡来到天河区沙太路交通银行沙泰支行的自动柜员机处,冒用被害人赵某某名下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52015212********),通过输入该卡背面所贴纸条上的六位数密码,取出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离开现场。

2020年4月17日,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前往公安机关归案,并向被害人赵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5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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