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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住山东省郯城县**乡**村**组**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沂水支行滨河分理处办理卡号为62599600********信用卡一张,后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透支消费该信用卡本金53656.97元,本息共计66681.4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于2020年6月11日和被害单位达成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已和被害单位达成还款协议,故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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